长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6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涪陵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部、所、中心)、机关部门、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范围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等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差旅费实行预算总额包干控制,各单位不得超预算开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经费谁分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

(二)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

(三)各单位对本单位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把关,督促出差人和经费负责人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四)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到常驻地(涪陵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下列类别和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

工具

 

类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 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和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事前提出申报,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使用科研(教研)经费出差的出差人员由科研(教研)项目经费负责人(或分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低于出差人员对应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可以按“孰低”原则报销,由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可。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精神,要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一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下表执行

            标准限额(/)

职务、职称

特殊地区

重庆主城区及除特殊地区外的省、市

重庆市主城区外的区、县,(不含涪陵)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500

480

450

其余人员

350

330

300

注:特殊地区指北京、上海、海南、深圳;重庆主城区含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下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学术会议和短期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市外出差,发放标准为100/.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到主城区及以外区县(不含涪陵区) 发放标准为80/.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重庆市内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重庆市内(不含涪陵区)及区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到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包括租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经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到涪陵城区(不含李渡、马鞍街道办事处辖区)及乡镇办理公务,交通费和伙食实行定额包干,涪陵城区为30/天,涪陵区各乡镇为50/天。

第二十三条 差旅实行审批制,包括出差前审批和出差后差旅费报销审批。

(一)出差前审批:根据差旅费预算管理部门或科研(教改)项目,出差人员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出差申请单》。根据经费额度审批权限,出差申请单由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差旅费为科研(教改)项目经费开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超过经费额度审批权限的,报科技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二)差旅费报销审批:差旅费从二级学院或部门预算经费报销的,根据经费额度审批权限由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审签,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同级党、政负责人审批或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差旅费为科研(教改)项目开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项目负责人差旅费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审签,超过经费额度审批权限的,分别报科技处或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

(三)审批人应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控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审核出差人数、地点、时间、路线、费用的合理性,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报账审批时各级负责人要核实出差人数、地点、时间、路线、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及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和差旅报销单(应明确出差事由、人数、地点、时间等主要内容)并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机票须附登机牌。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按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须出差人在报销单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孰低”原则报销(即按从其他城市返回单位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较低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由单位派车或租车出差,其差旅费报销一事一单,须提供派车单或租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差旅费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等出差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其出差按如下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火车硬座(或者长途汽车、轮船四等舱),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学校一般出差人员标准减半报销。学生出差时,确因时间紧需乘坐飞机经济舱时,需事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遗失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本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经派出部门领导核实,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方能报销。但火车只能按硬席座票,轮船按五等舱位票,飞机按同程火车硬席卧铺票计算。

第三十二条 新进毕业生来校工作,按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类别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搬迁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培训、进修、攻读学位等,在途期间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培训、进修、攻读学位等期间的交通费、生活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履行部门负责人审批职责,不得超预算开支;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不予审核批准和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