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次数:150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等文件精神和重庆市规范公务接待的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为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接待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和对口接待原则。根据来宾情况、来校目的和任务等进行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不搞层层陪同。

校级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相关二级单位配合。

二级单位接待由各单位安排。需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党政办公室协调配合。

(二)外事接待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国家外交礼仪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三)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摆放鲜花,不得插彩旗和铺设迎宾地毯等。对能够合并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二、接待范围

(一)校级接待范围。来校视察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来校联系重要公务的其他领导;来校工作或讲学的两院院士;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或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或根据学校主要领导指示,应以学校名义接待的专家、学者和外单位来访人员。

(二)二级单位接待范围。与各二级单位业务相关的上级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各单位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各二级单位邀请或前来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接待管理

(一)落实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接到对方公务来函,方可实施接待;若无对方公务来函,则需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二)实行来访信息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接待的来访人员中,有区(县)党政领导及以上领导、省(市)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处室负责人、兄弟院校领导和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高层领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报党政办公室。

(三)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实行公务接待提前报备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不得超标准接待和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四)规范实施接待环节。接待单位要做好联络沟通、协调安排接洽事宜,认真准备洽谈议题材料,规范落实会谈参观、餐饮住宿、交通安全、宣传报道等。各单位负责接待重要来访或承办大型会议和活动,应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学校宣传部和档案馆提供。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在校内定点餐厅进行,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在校外非星级餐馆就餐。在校外就餐一律用公务卡结算报账。在校外餐馆就餐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校外就餐审批单》并作为报账附件之一。

(六)坚持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一事一结。接待前,接待单位应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用餐审批单,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无公务来函的用餐审批单还应填写清楚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做到对方公务来函或《公务接待校内用餐审批单》或《公务接待校外用餐审批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并由直接经办人、接待单位负责人等履行审签手续。三单合一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接待标准

(一)住宿

1.凡公务来校人员,可协助联系住宿,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确因工作需要负担接待对象住宿费的,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

2.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用餐

1.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工作餐应尽可能安排自助餐,开支标准不超过50/人。确有需要的,可安排工作桌餐,其中工作陪餐开支标准不超过100/人。工作日餐,即除工作陪餐一次以外的午餐、晚餐,开支标准不超过每人80/餐。同城(涪陵区内)不安排接待用餐。

2.桌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凡公务接待不得饮酒。

3.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用车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待相关费用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三)经费审签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六、廉政纪律要求

(一)坚持勤俭办事,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公务接待要求,严肃接待纪律,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二)加大监督检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问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长师院委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接待校内用餐审批单

         2.公务接待校外用餐审批单

2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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