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报销管理办法2016年(报签稿).doc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557

长江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统一财务审签程序,明确报销环节,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权责结合、民主理财”的原则,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签,谁分管谁审签,谁审签谁负责的制度。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要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学校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积极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对经办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审签手续。各项开支必须注明经费开支渠道,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程序

第四条 办理经济业务前,应按规定进行事前审签手续。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第五条 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分类整理并填制相关报销单据,常规报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报销审签单》,大额资金报销分类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审签表》、《长江师范学院专项维修工程支付申请审签表》、《长江师范学院在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签表》《长江师范学院内部经费结转单》等。

第六条  经费负责人在各类审签表上签署审签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按审签要求,分情况经相关部门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核;财务处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报账;超过相应报销审签额度还须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

第三章 原始凭证

第七条 原始凭证种类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具有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票据监制章,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等。

(二)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长江师范学院借款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第八条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填制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九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必须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各要素符合要求,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据。

(二)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应为长江师范学院。

(三)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部门发布的财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一笔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四)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大、小写金额错误必须重开)。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报销期限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票据应在当年报销,最迟不能超过次年630日。

第十一条 自制单据填写要求

(一)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依据。

(二)发放个人收入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发放表,个人签字方可报账

(三)差旅费报销时,须按规定分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工作内容、出差地点、出差天数、出差人数等并附相关负责人批准的出差审签单。

(四)其他费用报销须按内容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

(五)填写报销单时,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报销单位、发票张数、内容、金额、费用列支项目等内容,所填写内容须与原始票据相符,字迹清楚并可辨识。各类报销单据,均应分类整齐有序地贴在“票据粘贴单”上。

第四章 经费审签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的审签

(一)学校经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一支笔”审签。学校各类经费由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审签,注明经费开支渠道。超过规定报销审签额度还须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

(二)经费负责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签的,可以授权他人审签,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签的原因、委托审签人、审签范围、审签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授权委托书应有授权人、受托人的签名,同时加盖部门公章。

(三)各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团队建设等质量工程类专项经费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还需要由项目所属学院(部门)经费负责人会签后才能报销。超过经费额度审签权限的,分别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

(四)二级单位(部门)或相关项目借款、报账,应由本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签;借款、报账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需报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二级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配偶及亲属在本二级单位(部门、项目)工作的,其借款或报账应由本二级单位(部门)或项目的其他领导审签。

(五)“三公经费”(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审签执行学校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管理制度,归口审签。其中公务接待费实行二级单位学院主要党、政领导双签、二级部门由正、副处长双签制度。

(六)外籍教师的薪金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的资金安排审签

(一)常规公用经费报销

公用经费一次性开支(或同一项目一次性报销总额)1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签,1-2万(含2万元),还需财务处负责人审签,2-5万需(含5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签。

(二)大额公用经费资金5万以上的支付,由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签。

(三)人员经费的审签

1、职工的各种工资薪金(如: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人员经费(返聘人员的薪金、外聘人员的薪金、长赡人员补助、临时工工资等)经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人事处相关管理科室审查,人事处负责人审签。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下,人事处负责人审签;一次性开支在1-5万元,财务处长会签;一次性开支在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还需报校长审签。

2、职工福利性开支的人员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处长、财务处长审签;1-5万(不含5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校长审签。

3、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人员经费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共同审签。其中: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下,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处负责人审签;1-2万(含2万元),还需财务处负责人审签,2-5万元(不含5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报校长审签;

(四)科研、教改项目经费的审批

科研、教改项目经费的审签按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或教改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教改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立项预算范围开支,与项目合同无关的经费不能报销。

科研、教改项目及学校科研资助或配套的项目,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报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签;1-2万元(不含2万元)还需科技处(教改为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审签,2-5万元(不含5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签,5万以上报校长审签。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委托合同统筹安排。经费报销审签参照科研项目审签执行。

(五)校本级专项预算项目审批

校本级专项预算项目审批,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审签。

(六)基本建设支出的审批

按《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预算,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工程款支付审批需经现场代表、监理、审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出具意见、财务处会签后支付,其中1-5万元(含5万)以下基建工程款支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签;需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审签。

(七)房屋等建筑物维修费的审批

房屋等建筑物维修费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在1-5万元(含5万元),报分管校领导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报校长审签。

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维修费,须提供维修计划、维修合同、经维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由审计部门会签。

 

第五章 报销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等)以及图书、软件及无形资产购置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批量物资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具体事宜见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各二级单位(部门)需加强对低值物品管理,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其采购、验收、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校内部门内部转账要附相关工作内容、清单等。支付办公用品、材料费、测试费、实验费、广告制作费、租赁费、复印费、印刷费等,需在发票上写明内容及单价、数量或提供明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金额(含1万元)以上,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发放教职工课时费、劳务费等,须按要求填写费用发放表,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按税法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并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财务处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各二级单位(部门)需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同时提供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校外人员劳务费、临时工报酬还需提供其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学生实习实践、运动员训练补助等相关费用应按要求登记造册,同时提供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各项补助、奖学金将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学生活动费用凭发票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按《长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审签。出差人员出差应提供事前审签手续(应明确出差事由、人数、地点、时间等主要内容);参加会议需凭审签后的会议通知报账;报销飞机票须附登机牌(或有出差地住宿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召开会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签,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人数,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在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突破。

报销会议费时,须提供会议审签手续、会议通知(应说明开会事由、人数、天数、地点等)、参会人员签到表(或参会名单)。

第二十条 日常公务活动中,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付款、对公业务一般采用转账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办理转账等银行结算业务,需书面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主要用途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可不通过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200元以上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需需说明原因并附对方结算单位证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办理借款,须将借款单上的各要素填写完整,据实进行银行转账,不得以各种理由套取现金,骗借公款。

报账冲销借款时,报账内容须与借款依据一致,一事一借,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冲还借款时必须注明借款人姓名。

单次对私的现金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原始票据遗失处理办法

出差人员车船飞机票据遗失处理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执行。其他业务票据遗失处理办法:须由对方单位提供票据存根(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连同复印件经本人和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会计人员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相关手续。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审签手续不全),有权不予受理。

(三)对作废发票、假发票等非正规票据,不予受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借款、报账所需填写的相关单据,可到财务处领取或在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财务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学校签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收支审核批准制度》关于经费报销审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