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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594 |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七条意见”精神和《重庆市委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规范公务接待,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为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接待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和对口接待原则。根据来宾情况、来校目的和任务等进行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不搞层层陪同。 校级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协调安排,相关单位(部门)配合。 单位(部门)接待由各单位(部门)安排接待。需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单位(部门)应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校办协调配合。 (二)外事接待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国家外交礼仪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安排。 (三)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摆放鲜花,不得插彩旗和铺设迎宾地毯等。对能够合并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二、接待范围 (一)校级接待范围。来校视察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来校联系重要公务的其他领导;来校工作或讲学的两院院士;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或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或根据学校主要领导指示,应以学校名义接待的专家、学者和外单位来访人员。 (二)学院(部)、部门接待范围。与各单位(部门)业务相关的上级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各单位(部门)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各单位(部门)邀请或前来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接待管理 (一)落实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接到对方公务来函,方可实施接待;若无对方公务来函,则需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二)实行来访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接待的来访人员中,有区(县)党政领导及以上领导、省(市)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处室负责人、兄弟院校领导和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高层领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报校办。 (三)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不得超标准接待和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四)规范实施接待环节。接待单位(部门)要做好联络沟通、协调安排接洽事宜,认真准备洽谈议题材料,规范落实会谈参观、餐饮住宿、交通安全、宣传报道等。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重要来访或承办大型会议和活动,应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学校宣传部和档案馆提供。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均应在学校接待中心进行,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在校外非星级餐馆就餐,就餐标准不得超过50元/每人。在校外就餐一律用公务卡结算报账。在校外餐馆就餐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校外就餐审批单并作为报账附件之一。 (六)坚持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用餐审批单,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用餐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做到“对方公务来函”或《公务接待学校接待中心用餐审批单》或《公务接待校外用餐审批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发票(学校接待中心为内部转账单)“三单”合一,并由直接经办人、接待部门负责人等履行审签手续。“三单合一”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接待标准 (一)住宿 1、凡公务来校宾客,原则上住宿费用自理。接待部门可按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协助联系住宿。 2、如需要学校免费安排住宿,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招待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厅局级及其以上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用餐 1、凡公务来校客人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一律在学校接待中心采用自助餐形式安排;如就餐人数10人以下的,可按选择的自助餐标准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校领导同意后接待单位可安排桌餐一次。桌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凡公务接待不得饮酒。 2、采用自助餐或工作餐就餐标准不得超过50元/人。 3、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用车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待相关费用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三)经费审签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 六、廉政纪律要求 (一)坚持勤俭办事,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公务接待要求,严肃接待纪录,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二)加大监督检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问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长师院委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接待校内用餐审批单 2、公务接待校外用餐审批单 3、自助餐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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