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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709 |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严格执行党员发展预审制度,被发展的对象在公示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之前,党支部应认真如实填写《发展新党员预审表》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方可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原则上不发展,个别条件成熟、表现突出的,应慎重发展。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培养、考察期。自本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同时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联系人,负责培养、考察工作,并采取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考察期必须是一年以上。 第七条参加党校培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按中组部规定:入党前要参加县级以上的党校培训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县级以上党校培训并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基层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应调整的给予调整,应充实的予以充实。 第九条团组织推优。“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赋予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青年学生入党,原则上是由所在团组织向党的基层组织推荐,在优秀共青团员中确定发展对象。超过28周岁的,经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实符合入党条件的,则可由党支部直接讨论发展。 第十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已列为发展对象而在毕业时未发展入党的,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具体条件要求。党支部在发展学生党员时,除以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八条标准为基本要求外,还要符合下列要求: 发展前一年内,除公共体育、写字、普通话、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健康教育及学生自选课程等不计入学籍处理的课程外,原则上只允许一科补考,且补考应合格,同时在补考前的平均成绩排名应在班级的50%以前;获市级及以上优秀、先进称号及各种竞赛奖励的,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可有二科补考且合格,同时在补考前的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60%以前);对学校、社会、国家有重大贡献者(受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其典型事迹被省、部级及以上报刊登载),还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的要求。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 3.入党申请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入党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上级组织指派专人谈话。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后,党总支要指派一名党龄较长或资力较深的中共正式党员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严肃地谈话,认真听取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谈话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审批。接收学生为预备党员由校党委授权学校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校党委审定;接收教职工为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学校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审批主要审议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要填写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其他条件虽然具备,但在预备期间,若在教务处纳入学籍处理的课程中有一科补考未合格者,延期半年转正,有两科补考未合格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党员、预备党员的所有入党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学生党员、预备党员的所有入党材料由其所在教学系(院)党总支部保存。毕业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教学系(院)当年负责毕业生工作的辅导员在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随时进行检查,并每半年将检查结果通报一次。 第三十条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纪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组织发展工作方针。 第三十二条各党总支、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党的基层组织结合“推优”情况确定发展对象后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考察,并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地分析,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要继续培养考察,待条件完全成熟后,才能提交党支部讨论发展(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见涪师院委发〔2004〕14号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填写内容和格式:×××同志自×年×月×日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以来的思想、工作情况;经×年×月×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共产党员的条件,同意吸收入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到党员××人,实到党员××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吸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人,不同意的×人,弃权的×人。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月三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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