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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535 |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校在学生社团管理上实行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双重管理,以挂靠单位管理为主。校团委设立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监督、组织建设、活动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延伸手臂作用,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应由校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主席兼任。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我校在籍在读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有关规定,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成立学生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主要发起人不少于5人,初期成员至少20人以上; (三) 有筹建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四) 有一个固定的校内二级单位(教学院部、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挂靠单位,至少一名校内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五) 制定学生社团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生社团名称须与学生社团宗旨相符,准确反映学生社团特征。原则上同一类别或同一名称的学生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八条筹建工作组完成筹建事宜后,经挂靠单位同意,即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登记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挂靠单位出具的成立请示; (二)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 (三) 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四) 学生社团章程; (五) 指导老师信息(含联系方式); (六) 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 学生社团发起人和初始会员信息。 第九条经研究准予成立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学生社团的批复(或关于同意建立学生社团的函)。 第十条学生社团如需变更名称、指导老师,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报校团委批准。 学生社团如需变更挂靠单位,应同时取得原挂靠单位和新申请挂靠单位同意后,由新挂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报校团委备案。 学生社团如需变更宗旨和活动范围,应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学生社团注销后,按新成立学生社团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注销: (一)学生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学校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学生社团进行解散; (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背离学生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四)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被要求停止活动进行整改,但仍未见好转; (六)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七)长期未开展任何活动; (八)未经许可,私自印发宣传材料,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九)法律法规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可制备椭圆形图章或艺术图章,以便开展工作,图章的中心部可刊学生社团徽标或留空白,不得刊五角星。图章刻制前应将样章报校团委审核。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及负责人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学生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社团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如建有学生社团团支部的,团支部书记应同时兼任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应在挂靠单位指导下采取“公推直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参照二级学院学生会部门级学生干部管理。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于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挂靠单位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本学期学生社团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学习困难,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 其它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认真如实填写学生活动申请表,完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挂靠单位同意; (二)报校团委审批活动方式和内容; (三)报安全管理处申请活动地点; (四)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宣传品内容及摆放位置。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如有邀请校外人士出席的,须挂靠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把关,经校团委复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指导下,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新媒体平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切实加强学生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制作宣传品或创办刊物,须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创办、发行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会费、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及收取形式,应由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确定,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备案,并应写入学生社团章程。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实行专人负责制,学生社团会长负主体责任,挂靠学院团组织书记(或挂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监督责任。各学生社团应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学生社团财务与资产管理出现问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经费使用明细。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支持经费,用于扶持精品社团(社团活动)建设。 第二十七条校团委将于每学年末开展学生社团评优,评选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创优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等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所有校级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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