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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流程 |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465 |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流程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基本条件 (一)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二)由十名或十名以上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发起,并聘有指导老师指导社团工作;会员达到20人以上; (三)发起人要有指定责任人,须具备明确的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包含下列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类别(理论学术类、科技竞赛类、文体艺术类、志愿公益类、创意创业类); (3)社团活动范围; (4)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 (5)经费的来源;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章程修改程序; (8)学生社团终止程序; (9)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二、新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方可成立并开展活动,其基本程序为: (一)学生社团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材料,按照理论学术类、科技竞赛类、文体艺术类、志愿公益类、创意创业类等5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学生社团最多只能登记一个类型。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开始筹备组建社团。(详见《长江师范学院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筹备过程中,学生社团发起负责人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书面材料。(详见《长江师范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经研究决定可予以批复的,团委进行批复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于成立之日起3天内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 (五)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六)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七)批准后社团应尽快以海报、宣传板、横幅或其他形式宣告成立。 (八)经批准成立的社团须在规定的时间招收新会员,不得私自招收会员。 (九)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否则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故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十人的; (四)社团宗旨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注册。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置,情况恶劣者移交保卫处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责任人 (一)不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在我校其他社团已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者; (四)被校、院撤职的学生干部; (五)受到校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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