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168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长江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经费支出的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 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遵循“真实合理、勤俭节约、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原则。 第五条 二级单位预算经费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财政专项资金(不含科研教改项目)按照二级单位预算经费进行管理。根据业务范围、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 经费授权审批原则。二级单位经费审批人根据经费性质或其他原因,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审批,授权人与受托人均承担相同审批责任。授权审批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审批原因、委托审批人、审批项目范围、审批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授权人、受托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财务处备案。科研、教改等项目经费审批人一般不授权。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回避原则。经费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校级领导审批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经办事项的,由院长或AB角互相审批;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经手的本单位预算经费,由本单位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审批或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个人项目经费审批人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经手的业务,由学科归队所在学院(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内容: 1.审核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 2.审核经费支出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审核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4.审核经费支出是否按相关要求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5.审核经费支出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6.审核经费支出对学院资金流的影响; 7.审批人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分级审批权限 第九条 经费审批人分为经费所属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业务(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等级次。各级次审批人审批权限按照经济业务范围、支出金额大小设定,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及本人姓名。 第十条 按业务范围划分的审批权限 1.学院领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分工的业务主管范围进行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还需对大额资金支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批。 2.经费所属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学院下达的部门经费预算及相应职责权限进行审批。 3.科研(教改)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制度、项目预算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4.财务处负责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化复核,根据学院财务状况进行资金流控制审批。 第十一条 按一次性支出经费额度划分的审批权限 (一)二级单位预算经费 1.不满5万元,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 2.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务会、处务会、室务会)集体决议,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3.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务会、处务会、室务会)集体决议,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4.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务会、处务会、室务会)集体决议,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复审,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初审,财务分管院领导进行大额资金流控制审签。 5.50万元及以上,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务会、处务会、室务会)集体决议,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复审,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初审,财务分管院领导进行大额资金流控制复审,院长进行大额资金流控制终审。 (二)科研、教研等项目经费 1.财政性来源项目 (1)不满5万元,项目负责人审签。 (2)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项目组集体讨论,项目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3)10万元及以上,项目组集体讨论,项目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复审,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2.横向合作来源项目 (1)不满10万元,项目负责人审签。 (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项目组集体讨论,项目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3)20万元及以上,项目组集体讨论,项目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复审,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各类经费支出审批流程需根据支出经费大小,遵循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材料需妥善留存。 (三)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项目经费支出 按《长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支出审签。 (四)学院保障性日常经费 根据上级政策、学院党委常委会决策、院长办公会决议、学院绩效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学院统管或委托职能部门管理的保障性日常经费,由职能管理部门(学院)提交报销资料,职能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1.各类工资薪金:财政统发工资及离休费、绩效工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人事代理人员工资、聘用人员工资等。 2.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费。 3.奖助学金、师范生生活费、贫困学生资助、毕业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等学生资助经费。 4.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福利费提取、教职工医疗费报销。 5.水费、电费、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保障性运行经费。 6.应缴税费、非税收入上缴、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债务利息支出、内部转指标、代管经费结算。 7.结算(退还)投标保证金、押金等暂存款。 (五)预算(科研、教改)项目借款 1.对公支付的借款,分别对应第十一条经费类型审签。 2.原则上不借款至教职工个人账户,确因公务需借款至教职工个人账户,按以下流程审批。 (1)不满1万元,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2)1万元(含)至2万元(不含),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处负责人进行资金流控制审签。 (3)2万元及以上,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院领导进行资金流控制初审,院长进行资金流控制终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相关制度中审批流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解释。 2019年11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