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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18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目的在于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照“统筹规划、立项申报、赛后总结、两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科竞赛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一般支持项目和其他竞赛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由学校组织管理,一般支持项目和其他竞赛项目由教学院(部)组织管理;学科竞赛项目分为A、B、C、D、E五类。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学科竞赛项目依据主办单位并结合行业内认同度、获奖难度、社会影响力及高校参与情况等要素进行类别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竞赛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以最低级别主办单位作为认定依据。 A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B类: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学科竞赛。 C类: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属司、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全国性专业(一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 D类:省(直辖市)教育厅(教育委员会)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全国性专业学会(指导委员会)分会(分委会)、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 E类:省(直辖市)级学会(协会)、地级市(区)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学校及教务处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五条 学校将《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学科竞赛评估项目》立为重点支持项目;教学院(部)组织论证,原则上按每个专业不超过1项申报,经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立为一般支持项目;鼓励教学院(部)承办或参加其他竞赛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的申报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立项申报书》(附件1),学校对立项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同一竞赛项目按最高级别(总决赛)认定类别,区域及选拔赛类别逐类降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科竞赛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重点支持项目校内选拔赛由教务处主办,相关教学院(部)承办;一般支持项目和其他竞赛项目均由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竞赛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好竞赛宣传报道和赛事总结工作,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总结表》(附件2)。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科竞赛项目经费包括竞赛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两个部分,竞赛工作经费包括开展竞赛所需的报名费、材料(元器件)费、印刷复印费、作品制作费、邮寄费、异地参赛的差旅费、保险费等。奖励经费包括对获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指导教师和优秀组织者的奖励。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使用坚持重节约、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重点支持项目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一般支持项目工作经费由教学院(部)自理,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其他竞赛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教学院(部)自理。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提交竞赛总结材料后,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对竞赛奖励和教学业绩进行认定;同一个竞赛项目中每位指导教师奖励和教学业绩认定不超过2项。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项目奖励标准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3)执行;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教学业绩分和质量分按照学校教学业绩认定与计分办法的相关文件执行,其中获总决赛等级奖指导教师的教学业绩分和质量分按1.2倍计算。 第十五条 一般支持项目奖励标准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3)并乘以奖励系数(表1)执行;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教学业绩分按照学校教学业绩认定与计分办法的相关文件并乘以奖励系数(表1)进行认定。 表1. 奖励系数参照表(奖励和业绩分认定)
第十六条 其他竞赛项目不计算奖励和教学业绩,教学院(部)可以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于高水平指导教师和成绩突出的参赛学生可依据以下原则追加奖励: 1.重点支持项目中获总决赛等级奖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时应优先考虑。 2.对于在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中获总决赛等级奖的参赛学生可依据以下原则追加奖励: (1)获奖作为其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2)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实践学分。 (3)重点支持项目中获总决赛二等奖及以上,优先推荐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指导学科竞赛,并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7〕78号)作废。 第二十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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