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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科研绩效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1615 |
长江师范学院科研绩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师生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学科水平,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根据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坚持质量导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长江师范学院”(英文名: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名义开展学术活动取得的、并通过了《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管理办法》认定与量化的科研业绩。 第三条 科研绩效实施坚持公正性、激励性,以创新、贡献和质量为导向,鼓励“优劳优酬、多劳多酬”。 第四条 科研业绩申报按“完成者本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认定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 第五条 学校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中的计分标准对科研业绩进行计分,按100元人民币/分的标准发放科研绩效。 第六条 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处牵头,人事处、财务处配合组织实施科研绩效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第七条 科研绩效经科学技术处对科研业绩审核认定并计分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人事处、财务处直接发放到个人。 1.学术论文、科研奖项等合作科研业绩由业绩申报人根据参与人贡献大小参照计分比例自主分配。 2.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等团体性业绩,由团体负责人申报,由二级学科单位按贡献大小对业绩分值进行分解,经审核认定后发放到个人。 第八条 科研业绩认定结果及量化分值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 1.提出异议的个人在异议期内应提供有本人署名的书面材料,提供客观的异议依据;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异议、口头异议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科学技术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署名权有争议、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情况,学校将撤消计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与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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