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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2642 |
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教社科〔2011〕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研评价改革,激发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科学研究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对冠有“长江师范学院”(英文名: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名称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知识产权、研究报告、科研成果获奖以及学校获批、立项的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团队进行业绩认定和量化计分。部分未署校名的文学艺术类成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量化计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进行科研业绩评价的各类活动。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长江师范学院”为独立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有明确科学研究或开发应用目标,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单独立项管理的科学任务,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与发展、成果应用及其他科技服务等。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直辖市)发展战略规划和科研计划布局与设置的、面向高等学校公开竞争申报的、由财政科研发展资金资助的专项计划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技术开发、委托研究(创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带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资格认定: 1.科研项目的认定以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通知、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书)和项目的正式申报书为依据。项目来源以任务下达部门或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为准。纵向项目经费额以批准(合同)经费为准,横向项目经费额以实际到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为准。 2.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和结题期间有变更,按上级相关部门或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以变更后名单认定。 3.对参与并单独立项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如下规则确定级别:以一级子课题方式独立承担部分研究任务且在校经费10万元以上单独立项的以总项目级别为基础相应下调一个级别;以参加单位方式独立承担部分研究任务且在校经费10万元以上单独立项的以总项目级别为基础相应下调两个级别;项目主持人承担该项目的子任务不重复认定;以其他方式承担或在校经费不足10万元的子任务单独立项的按横向项目认定。 4.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文件中载明为“主持单位”或“第一承担单位”者方可认定为“主持单位”,载明子课题设置及其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方可认定为“一级子课题”,载明参加单位和人员并有具体任务的视为“参加单位”。 5.除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重点科研创新平台设立的开放课题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与国外高校、政府、研究机构等之间的国际合作项目,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研究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6.我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托或联合校外单位申报的项目,70%以上的项目经费在我校使用,视为同级别项目。 第六条 根据项目来源、影响程度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科研项目分为九个级别,并结合国家、地方现行科研计划类别和学校科研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1.国家级重大项目(A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文化工程重大项目等。 2.国家级重点项目(A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国家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等。 3.国家级一般项目(A3):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天元基金、联合专项基金、主任基金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西部项目,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国家级一般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建设)等。 5.省部级重点项目(B1):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年度规划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重庆市社科规划年度重大、重点项目;重庆市科委组织的科技计划年度重大、重点项目等。 6.省部级一般项目(B2):中央其他部委立项资助的年度科研项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年度专项项目;重庆市科委组织的科技计划年度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的社科规划年度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庆市艺术规划和教育规划项目;重庆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重大决策咨询招标课题;重庆市教委组织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等。 7.厅局级项目(C):教育部春晖计划科研合作项目;除上述外,重庆市各委局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含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其他项目)及委托项目、指导计划项目;涪陵区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8.横向项目(D):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根据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账户进行认定和量化。 9.校级项目(E):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发布通知,通过竞争申报,严格评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设立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量化分值如下:
第三章 学术论文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八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正式刊物、以书代刊、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 第九条 学术论文的资格认定: 1.国内期刊论文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合法期刊为准,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报纸论文仅限《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版和理论综合栏目、《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和理论综合栏目、《中国社会科学报》《社会科学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文摘类论文仅限《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纸质版转载的学术论文。 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CPCI-S(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引文索引)收录的,以检索结果证明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同期JCR期刊分区表为准。 3.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CSCD来源期刊》(同期版)为准;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同期版)为准;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同期版)为准。 4.会议综述、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随笔、自传、访谈、学术动态、增刊等不予认定。 5.对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学术论文署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需提供国际合作项目证明以及署名规则证明。 第十条 参考国家相应期刊评价体系,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实际情况,以质量导向、学科导向、总量平衡、结构优化为原则,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分别定级。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分为T、A1、A2、B、C1、C2、D七级: T级: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上的学术论文。 A1级:发表在《求是》《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教育研究》《文学评论》《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长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A2级:发表在SSCI、A&H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校定A2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见下表);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长文转载的论文。 校定A2级期刊名录
B级:发表在校定B级期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上的学术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长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校定B级期刊名录
C1级:除上述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光明日报》理论综合栏目、《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社会科学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C2级:除上述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CSSCI来源集刊、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综合栏目发表的理论文章;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学术卡片摘引的论文;被ISSHP收录的会议论文。 D级:除上述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分为T、A1、A2、B1、B2、C1、C2、D八级: T级:发表在《Science》《Nature》《Cell》的Article、Review两类论文。 A1级:发表在SCI一区期刊的学术论文。 A2级:发表在SCI二区期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科学》上的学术论文。 B1级:发表在SCI三区期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科学通报》《自然科学进展》上的学术论文。 B2级:发表在SCI四区期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校定B2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E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 校定B2级期刊名录
C1级:除上述外,发表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的学术论文。 C2级:除上述外,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来源期刊扩展库的学术论文;被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 D级:除上述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术论文量化分值如下:
第四章 学术著作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并有正式书号的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和史料编纂、工具书、皮书等。正式书号是指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号,CIP号可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的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的资格认定: 1.专著是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包括独立或多人撰写的原创性学术著作以及独立撰写的专题论文集。皮书是由一系列权威研究报告组成,在每年的岁末年初对每一年度有关中国与世界的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按专著认定。 2.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的著作。 3.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文献,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文献,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文献。 4.古籍整理著作是指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学术研究的著作。 5.著作认定不含教材等教学用书及支持相关专业教学的辅助用书。 第十四条 参考国家相应出版社评价体系,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将学术著作的出版社级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出版社以学校认定的为准(见下表)。 学校认定的甲类出版社名录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32种)
二、自然科学类(20种)
著作类成果依据成果出版单位、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分为六个级别: A级: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入选国家重大文化出版工程项目的著作。 B级:入选教育部“高校社科文库”的著作,入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的著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由系列权威研究报告组成的皮书著作。 C级:除上述外,由甲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D级:除上述外,由国家甲类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古籍整理类著作。 E级:除上述外,由国家乙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由国家甲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 F级:除上述外,由国家乙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术著作量化分值如下:
第五章 知识产权成果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或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专门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或专有权的成果。 专利权成果分为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权成果包括获准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经过国家法定权威机构审(鉴)定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标准、动植物品种(资源)、材料、仪器设备、药品、食品等科技产品类新成果。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成果以颁发的证书或批件为准。根据产权类别和综合价值,知识产权成果分为四个级别: 1.A级:获得外国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准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家专门机构审(鉴)定的新产品,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 2.B级:中国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省级地方专门机构审(鉴)定或国家专门机构认定的新产品,新制定的国家标准。 3.C级:省级地方专门机构认定的新产品;新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修订的国家标准。 4.D级:授权的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制定的企业标准,修订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八条 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量化分值如下:
第六章 应用对策成果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十九条 应用对策成果指通过智力劳动完成的、未公开发表或发行、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实际应用的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成果要报、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统称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应用对策成果的资格认定按以下执行: 1.获得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原件、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或其他充分证明材料;领导的批示必须是领导同志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2.被采纳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原件、实务部门采纳的证明、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3.在内部刊物发表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刊物原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应用对策成果影响层次将研究报告分为七个级别: 1.T级:以中共中央名义采纳的成果;被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2.A级:以国务院名义采纳的成果;被国务院总理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3.B级: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被《新华社内参》《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采用的成果;除上述外,被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4.C1级:被国家部委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被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正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5.C2级: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教育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采用的成果;被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副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6.D级:被重庆市社科联《重庆社科成果要报》《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重庆市社会科学院《决策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领导决策参考》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当级别内刊采用的成果;以厅局级党委、政府名义采用并推广的成果。 7.E级:以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采用并推广的成果;被国务院各部委司局、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正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被涪陵区社科联《涪陵社科成果要报》采用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类应用对策成果量化分值如下:
第七章 科研成果获奖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是指以“长江师范学院”名义参评国家、地方、行业或社会力量组织的各种成果奖评选活动而获奖。根据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组织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科研成果获奖分为政府奖、民间奖和职能部门奖。政府奖是指以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务院)部委名义颁发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民间奖(社会力量奖)是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年度统计报表”罗列的和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职能部门奖是指中央(国务院)部委司局级部门和重庆市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获奖的资格认定: 1.在政府奖中,各级人民政府奖、国家部委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和带有国徽印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 2.在民间奖中,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认定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在其官网最新公布的为准;社会力量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学校参考国家、教育部相关评价体系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的目录为准,主要包括何梁何利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刘诗白经济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陶行知研究基金会社科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胡绳青年学术奖等。 3.在职能部门奖中,各级职能部门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和带有职能部门公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 4.科研成果获奖单位排名一般以获奖文件或单位获奖证书载明为准,当成果奖励办法设置中无单位获奖证书且获奖文件上无明确排名时,以成果奖励申报单位和该成果已具署名单位结合来认定;科研成果获奖等次以获奖文件或证书载明为准。当奖励等次以“金、银、铜奖”记载时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我校教职工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获得的科研成果奖,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鉴定认定。 6.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认定。涉及跨年度的,补足差额;所有征文类、非专业性赛事类获奖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二十五 条根据影响力不同,获奖类成果分为五个级别: 1.T级: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2.A级:由教育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3.B级:以中央(国务院)其他部委名义或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奖、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中国专利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等;由社会力量设立并得到公认的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视为该级别一等奖。 4.C级:以涪陵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司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 5.D级: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获奖量化分值如下:
第八章 艺术类成果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成果主要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成果、表演创作成果、组织传播创作成果等,具体类型包括: 1.出版发表类成果。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含音像作品)。 2.演艺类成果。个人原创艺术作品专场;被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采用的原创文学艺术作品;公共媒体上公开播出的主创演艺作品。 3.获奖类成果。在中央部委、省级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协会主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十八条 文学艺术作品以创作、展演、表演、发表等形式公之于众,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颁奖的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文艺创作类成果。其资格认定按以下执行: 1.成果须以“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以我校教师署名且可查证作品报送单位为长江师范学院。作品负责人须提供组织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艺术类成果必须是教师本人的成果。教师指导学生的作品和纯商业性质的应用类成果,不属于本办法认定与量化范围。 3.作品参与的活动或赛事由多个主办单位构成的,按照最低级别单位认定。同一作品多次参展(演)或发表,就高认定一次;已认定的作品成果参与更高级别的活动或赛事,按补差方式给予认定。赛事单设一个奖项的,皆视同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文本类作品,视为出版发表类艺术成果,主要分为刊物和作品集两种类型。 1.刊物:散文、诗歌、小说、剧本、报告文学、词曲等文学艺术作品在期刊上发表的,其认定及量化标准按论文类成果同等对待。美术、书法、设计类作品在本学科期刊上发表的,以幅(件)为单位按期刊论文等级予以认定,量化分值减半计分;期刊插页中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不作为成果认定,不予量化;论文中的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不予量化。作者在期刊的同一期按1幅(件)作品予以认定和量化。 2.作品集:艺术作品结集公开出版,按编著类成果予以认定和量化。 第三十条 演艺类成果根据学科不同,分为三类:影视戏剧作品(戏剧、电影、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音乐舞蹈作品(音乐/舞蹈制品、音乐/舞蹈表演等);美术设计作品(摄影、书法、绘画、雕塑、陶艺等参展、被收藏的作品,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其认定与量化按以下执行: 1.影视戏剧作品的认定与量化。专业教师在作品中担任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作曲者,作者须提供演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出品单位鲜章,或作品播出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原件,并按以下标准认定: (1)国家级:由中国国家话剧院、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中国京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等六个国家级专业院团公演的戏剧作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并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含广告)等作品。 (2)省部级:由省(市)所属专业院团演出的戏剧作品;获省(市)文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在城市电影院线或中外合资影院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省级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作品。 (3)厅局级:由区县所属专业院团演出的戏剧作品;获区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在农村电影院线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区县卫视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作品。 影视、戏剧类成果量化分值如下:
2.音乐与舞蹈作品的认定与量化。专业教师在音乐舞蹈专场公演及作品音乐会中承担作曲、编舞设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专业教师个人作品被音像出版社以音像带、CD、DVD等形式收编音乐舞蹈专辑出版发行,作者须提供单位演出审批证明并附节目单,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明,并按以下标准认定: (1)国家级:作品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上海大剧院等国家一流艺术场馆公演,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国家级传媒首次播放(以中国广播报、中国电视报节目预报文字为准)完整节目的音乐舞蹈作品。 (2)省部级:在省级艺术场馆公演,或在省级电视台、省级广播电台等传媒首次播放(以当地相关媒体等节目预报文字为准)完整节目的音乐舞蹈作品。由具备省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发行的音像带、CD、DV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或被具备国家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收编并出版发行3个以上的音乐舞蹈作品。 (3)厅局级:在区县艺术场馆公演,或在区县卫视频道、人民广播电台等传媒首次播放(以当地相关媒体节目预报文字为准)完整节目的音乐舞蹈作品。由具备省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收编并出版发行3个以上的音乐舞蹈作品。 音乐与舞蹈作品量化分值如下:
3.美术、设计作品的认定与量化。专业教师创作的绘画、雕塑、摄影、书法、陶艺等造型艺术作品展览或被收藏,或专业教师完成的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作品被展览或采用,作者须提供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明、奖励证书或收藏证明,并按以下标准认定: (1)一类创作作品。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红点设计大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IDEA奖的获奖及入选作品。 (2)二类创作作品。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在由文化部评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美术馆、国家博物馆展览或被收藏的美术作品。 (3)三类创作作品。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以及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在省级重点美术馆举办的艺术作品展;被省级重点美术馆、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美术作品。 (4)四类创作作品。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综合性美展、单项展,重庆市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各类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 美术、设计作品量化分值如下: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宣部《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艺术类成果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其认定和量化按以下执行: 1.国家级:中央宣传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包括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文化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央电视台主办的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地方主办的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杯”,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上海)、“节目展播奖”(广东),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上海)、“金熊猫奖”(四川);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与国家民委联合主办);中国记协主办的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2.省部级:重庆市委宣传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重庆市文联主办的重庆市艺术奖、重庆市作协主办的重庆市文学奖;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声乐比赛、桃李杯舞蹈比赛,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中国音乐“小金钟”奖,中央电视台主办的民族器乐大赛。 3.厅局级:上述国家级艺术成果奖的地方选拔获奖成果、重庆市作协主办的重庆市少数民族文学奖,重庆市文化委、重庆市文联主办的重庆市声乐比赛、重庆市舞蹈比赛、重庆市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重庆广电协会主办的重庆市广播电视优秀作品评选,重庆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重庆市新闻奖,重庆市新闻出版局主办的重庆市期刊好作品评选,涪陵区政府主办的乌江文艺奖。 艺术类成果获奖量化分值如下:
第九章 体育类成果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教师在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项目上承担编排设计的作品。按以下标准认定: 1.国家级:入选大型国际性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或国家大型活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的项目。 2.省部级:入选国家级单项活动或省级综合性活动的项目。 3.厅局级:入选省级单项活动的项目。 量化分值如下:
第三十三条 以运动员身份参加各级政府体育机构主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和量化:
第十章 科研创新平台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三十四条 科研创新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或协议共建的科学研究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智库、联合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联盟)等。 第三十五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资格认定以正式批文、公告或共建协议为基本依据,结合批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批准部门、面向范围、任务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T、A、B、C、D共五个级别。 1.国家级平台(T)。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省部级平台(A)。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品种改良(育种、加工)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种质资源圃(库);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分中心(主协同单位);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引智基地),部级区域实验室,国家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联盟);重庆市批准建立的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中央各部委批准建立/共建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3.厅局级平台(B)。省级质检中心(鉴定中心、测评中心),重庆市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庆市其他部门与学校共建的科研创新平台,重庆市教委批准建立的高校智库。 4.企事业共建平台(C)。与企事业单位协议共建的产业技术平台、智库研究机构。 5.校级平台(D)。学校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重庆市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主协同单位),重庆市教委批准建立的高校智库分中心。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量化分值如下:
第十一章 科研创新团队认定与量化计分 第三十八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资格认定以正式批文或公告为基本依据,结合批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四十条 根据批准部门、面向范围、任务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T、A、B、C共五个级别。 国家级创新团队(T):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认定的“国家创新研究群体”。 国家部委创新团队(A):科技部评审认定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评审认定的“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入选团队。 省级创新团队(B):国务院其他部门评审认定的科研创新团队;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科委评审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 校级创新团队(C):学校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团队量化分值如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进行科研业绩认定时首先认定单位排名,然后认定个人排名。对第一署名单位非“长江师范学院”的所有科研业绩,根据相应层级按比例进行量化:第二署名单位50%,第三署名单位30%,学校排名第四及之后的不予量化;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量化不受单位署名先后所限,按50%进行量化。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对合作者可参考以下比例进行量化,二人合作7∶3、三人合作6∶3∶1、四人合作6∶2∶1∶1、五人合作5∶2∶1∶1∶1,排名第6及其以后的作者不再量化。 经学校备案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和兼职博士生导师以及联合招收的硕士生、博士生,学校单位署名在第二单位的,按100%进行量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明确的科研业绩,可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认定与量化;若无相关部分可参照,由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委员会专家审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前的科研成果认定按原办法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长师院发〔2010〕112号)、《长江师范学院教师基本工作量及考核指导意见》(长师院发〔2013〕2号)中附件2《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量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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