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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1623 |
长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师生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学科水平,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根据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规定,遵循文理科协调发展、重视原创高端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用于奖励符合本办法的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除单独规定外,只奖励“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业绩。 第四条 学校设立高等级科研项目立项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学术论文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学术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学校设立应用成果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应用对策成果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成果转化奖,奖励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4万元/个,通过省级审定的新品种2万元/个;职务专利申请、维持费用,按《长江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3〕175号)规定由学校全额资助外,另行奖励授权职务国际发明专利1万元/件、国内发明专利0.5万元/件,重庆市、涪陵区的专利奖励资助全额支付专利发明人;成果转化收益到财务账户经费50万元的成果奖励1万元,每超出10万元递增奖励0.5万元,奖励上限20万元。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配套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科研成果奖配套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校设立艺术成果奖配套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文学艺术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组织实施,经审核认定后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按奖励类别不重复、就高奖励,由奖励申请人根据参与人对业绩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 1.提出异议的个人在异议期内应提供有本人署名的书面材料,提供客观的异议依据;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异议、口头异议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科学技术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最后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署名权有争议、未经核准登记、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的科研业绩,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前的科研成果按原办法奖励。原《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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