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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1550 |
长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行为,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 1.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技术开发、委托研究(创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带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项目,即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科研合作、委托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中立项时未有学校署名,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项目或协作项目。 3.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与国外高校、政府、研究机构等之间的国际合作项目,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研究机构等的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各二级院(部)或校设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 1.学校科学技术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的校级管理职能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同时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合同(或协议)审核、立项、结题与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后勤与国有资产处负责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国际合作项目以及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管理。 2.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监督,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行为监管,协助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和审计等部门完成项目的相关管理、审核、结题与验收、审计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具体责任的承担人,对合同的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项目成果验收等全过程负责。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通过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或委托书进行立项管理。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学校根据科技部合同范本编制的自然科学类(见附件1)、人文社科类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 第六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经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合同内容由各二级院(部)或校设研究机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合同双方签章确认生效。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双方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验证合作方的法人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及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2.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合同文本,主要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并就我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及责任承诺书》后签署单位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合同文本,审核通过后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科学技术处公章。合同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正本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留存,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5.需委托校外合作方开展的项目应以相关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签订《横向科研协作合同》(见附件4)。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做调整的,或终止合同的,应通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同意后,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由于项目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应妥善安排其教学与研究工作,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一条 在科学技术处正式办理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作为学校职称聘任、岗位职责考核的依据。科研工作量只计项目负责人,按当年项目负责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总额核定分值,具体分值按《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量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其统一收支管理,负责按项目经费编号开立账户,下达经费,根据需要开具票据。项目组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到账后,项目组根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5),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审批,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下达项目经费编号(项目经费编号由项目类别、项目年份与当年的流水号组成,形式为HYYYY-ZZZ。其中,H指横向科研项目,YYYY指年份,ZZZ指本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部分经费需转给合作单位的,需在合同中规定。签订了《横向科研协作合同》的,需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申请表》(见附件6),连同原始合同依次交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准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账户信息等办理外拨手续。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按照合同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预算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进行编制: 1.业务费。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燃料费、交通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样品运输费、设备维修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专家咨询费等。 2.设备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开支等费用。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对方研制的样机按合同约定执行。 3.外协费。指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的费用。外协费按《横向科研协作合同》约定办理。 4.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在校使用经费的40%。 5.劳务费。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费预算,原则上可提取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用于支付学生以及相关无工资关系研发人员的劳务酬金。 6.管理费。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科学规划、文化服务、文化咨询、对策研究等所形成的横向科研项目,提取总经费的5%为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所在单位科研过程的资源占用及该单位科研发展。 7.税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类项目,按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款额进行经费分配,其中15%为项目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各方所占股份由合同方协商确定,但学校技术入股所占股份一般不低于20%。其中,学校所占股份的70%由完成本成果的项目组所有,其股份及收益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学校所占30%股份收益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汇总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集中到市科技管理部门办理免税认定手续;学校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提供的市科技部门的批复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税务部门批复以前,项目经费已扣缴的税费不能退回。税务部门批复后,财务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九条 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校内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并给予一定资助。需鉴定、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学技术处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文件如有变更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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