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部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暂行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7﹞6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 横向科研课题差旅费管理
第一条 科研出差人员不分职称职务,可按不高于下列
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交通工具 | 标准 |
火车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轮船 | 二等舱 |
飞机 | 经济舱 |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二条 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天。
对在乡村或偏远地区开展田野考察调研,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凭收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款收据(需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元/人/天。
第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
以下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地 | 标准 |
市外 | 200元/人/天 |
主城区及以外区县(含涪陵区乡镇,但不含涪陵城区) | 150元/人/天 |
第四条 出差地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按200元/人/天的定额包干使用。
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应载明原由,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可凭据报销租车费、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但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自驾车或者租车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章 横向科研课题绩效支出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课题可以发放绩效,但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下列限额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金额 | 绩效支出限额比例 |
500万元以下 | 30% |
500万元至1000万元 | 20% |
1000万元以上 | 15% |
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绩效支出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参与科研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本校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以科研管理系统中项目负责人填报并经审核通过的名单为准。不得对该名单以外的人员发放绩效支出。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并入工资薪金扣税。
第三章 横向科研课题劳务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劳务费预算申报不设比例限制。合同约定的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相关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劳务费开支范围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第八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不得高于重庆市当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四章 横向科研课题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第九条 需要利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必须在合同中载明科研仪器设备费、设备采购清单、采购方、采购方式及所有权。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为委托方所有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项目组自行采购,所购科研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权的,按照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论所购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何方,报销发票票头均应为“长江师范学院”。
第五章 横向科研课题会议费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课题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产生的餐费不得超过下列限额比例,限额5万元。
合同金额 | 餐费比例 |
10万元以下 | 10%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8% |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6% |
50万元以上 | 5% |
烟、酒、礼品等不予报销。
第六章 横向科研课题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购置低值易耗品单笔报销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相关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印章的采购协议或合同; 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等报销服务费单笔在5万元及以上的,也需提供相关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印章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总经费中预留出5%的经费,在项目完成后且负责人完结结题程序后方可报销剩余的5%经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严格按照学校纵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