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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1685 |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长江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6〕19号)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未有明确的新情况,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校的重庆市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 第二条 对“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且与所建学科内涵一致的优秀科研成果可以用重点学科经费进行奖励,具体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高等级科研项目立项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二)高水平学术论文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学术论文奖励可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三) 学术著作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对获得B类及以上的成果奖的学术著作可按不高于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四) 应用成果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应用对策成果奖励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五)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配套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科研成果奖配套奖励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六) 艺术成果奖配套奖,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认定标准,文学艺术类成果获奖配套奖励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第三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各学科依托部门、学科处、财务处组织实施,经审核认定后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四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按奖励类别不重复、就高奖励,由奖励申请人根据参与人对业绩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第五条 除了上述几类奖励以外,不能再用学科建设经费进行其他类别科研成果的奖励,原则上用于奖励的经费不能超过本学科总经费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的科研成果可参照此补充规定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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