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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与工作餐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1566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与工作餐管理的通知 一、强化公务接待管理 1.严格接待范围。各二级单位在公务接待中,应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长师院委发〔2020〕4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同城(涪陵城区内)不能接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接待要件。根据规定,接到对方公务来函,方可实施国内公务接待。对方公函原则上应统一由校长办公室接收。因特殊情况须使用邀请函的,严格按学校2020年12月3日下发的《关于公务接待邀请函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凡涉及校领导审签的,一律由教学、科研、人事、学工等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不送二级学院联系校领导审签)。凡由二级单位对接邀请,又确需校长办公室接待的,各二级单位应事前向校长办公室报送接待要件。无相关要件的,校长办公室不予安排。 3.严格事前审批。根据规定,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在校内定点餐厅进行。特殊情况须在校外就餐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提前将《公务接待校外用餐审批单》呈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前无法审批的,二级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经请示同意后可先实施接待,事后完清校领导审批手续。 4.严格财务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以及经认定的证明材料)和接待清单、菜单。其中,在校外就餐的,须提供经校领导审批同意的校外用餐审批单。接待清单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签;经费支出审签按照《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115号)执行。 二、规范工作用餐管理 1.规范用餐范围。各二级单位因重要专项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突击性任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重大工作安排,工作人员需持续工作且无法离岗用餐的,在没有发放工作补贴的情况下,可安排工作用餐。 2.规范用餐标准。工作用餐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从紧安排,只能安排盒饭或快餐,原则上在校内食堂订餐。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每餐不得超过20元/人。加班在清晨或夜间时段没有快餐服务的,可购买包装食品,执行工作餐费标准。 3.规范用餐审批。各二级单位在安排工作餐前,应事先征得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餐费报销时,其工作用餐清单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 4.规范用餐报销。工作用餐费用“一事一结”,凭票报销,不得合并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工作用餐清单。必要时财务处可要求用餐部门提供工作用餐相关情况说明等支撑材料。经费审签按照《长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115号)文件执行。 5.规范项目用餐。利用个人教学及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工作用餐的,在符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安排工作用餐,其用餐清单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三、加强科研接待管理 1.加强事前审批。利用个人教学及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公务接待用餐,应符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就餐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定点餐厅;特殊情况须在校外就餐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2.加强报销管理。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菜单。其中在校外就餐的,须提供校外就餐审批单。接待清单由项目负责人审签;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公务接待,由所在学科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经费支出审签按照《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115号)执行。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禁虚设事由就餐,严禁以工作用餐名义进行聚餐或变相报销其他接待费用。对于弄虚作假等报销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凡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江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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