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1475

长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支出,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校属各单位及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包括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将科研经费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等工作相结合实施,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 审计类型及组织方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指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具体审签范围,按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指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指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取内部自行的审计方式进行。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会同科研处等共同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三)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到账;

(四)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无贪污、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二)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需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固定资产清单(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财务会计相关资料;

(四)科研经费决算报表(需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和科研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管理及成果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专利申请、成果转化、转让、成果奖励评审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

(二)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管理情况,包括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可行性,预算调整程序的合规性;

(三)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

(五)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七)科研经费购买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等规定;

(八)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九)科研经费结转、结余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二)科研项目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还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三)参与实施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 学历、职称等);

(四)项目经费使用的明细账簿、会计凭证;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明细账簿、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

(五)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六)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 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以上(三)—(六)项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表报送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应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1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四)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决算报表审签资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学校科研管理的工作需要,审计处、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研处,抄送财务处。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研处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修改后,将审计报告(正式稿)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审计报告发文处理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五)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及时送达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领导。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所需资料和审计程序,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本办法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暂行办法》(长师院办【200786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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