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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 高质量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1868 |
高质量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师生开展高质量科学研究,鼓励原创性、代表性、应用性研究成果,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优化学术生态、提高研究质量、注重转化应用、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突出创新质量、社会影响,引导广大教职工产出工厂车间、祖国大地发展所需的高质量科研成果,助推应用型高水平师范大学远景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除单独规定外,本办法所称高质量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职工为唯一通讯作者),且“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质量项目与成果。项目与成果认定标准参照《长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限于本校教职工,所需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专项奖励中支出。 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按以下标准奖励:
第六条科研成果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第七条文学艺术类成果获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第八条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4万元/个,通过省级审定的新品种2万元/个;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完成成果转化且单项到校经费达到10万元,按到校经费的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50万元。 第九条应用对策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第十条高水平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学术著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高质量科研成果经审核认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有异议的个人,须提供署名的书面材料及客观的异议依据;有异议的单位,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术道德、成果所属权有争议、未经核准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骗取奖励的人员,学校将撤销成果奖励,并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所需的高质量科研成果,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长师院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 2021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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