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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建设培育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1542 |
长江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长江师范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培育与管理,确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探索“基于项目学习”的培养方式,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学生选项目入团队,项目导师指导学生选项目、做项目、项目转化,使项目学习训练贯穿整个大学学习过程,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按照 “每一位学生要做到一年级选项目、二年级进团队、三年级出成果,毕业前必须主持或参与一个创新创业项目”的要求,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相关制度,监督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培育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项目培育工作,校团委和招生就业处负责创新创业项目培育的延伸。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项目工作小组。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院长和书记担任,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创新创业导师团队负责人、学工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培育、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全面统筹,学院主体实施,学生独立完成,通过校院两级管理,全面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工作。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指导专家库,负责对各学院项目培育情况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管。 第三章项目培育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实行分类分层申报、评审、立项和培育,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又分为国家级、市级、校级三个层级。学生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决定申报的类别和层级,项目最终的类别和层级以评审结果为准。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对象为我校一年级学生,以团队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团队由5-10人组成,设负责人1名,成员若干,团队成员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最终项目成员以项目结题为准。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以团队形式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是项目培育的负责单位。 (二)每个项目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为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除本校指导教师外,应聘请校外指导教师参与全程指导。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申报项目、自主设计实施方案。 (三)申报项目由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并确定申报层级。已获学校学生科研基金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学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对本院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分层评审, (五)项目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项目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7月,项目培育期一般为1-2年。项目成员须完成项目结题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六)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采取分层评审,逐级把关的方式进行立项,黄金项目由学院评审后推荐至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审定,白银项目和青铜项目由各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所有审定项目由学校发文确认立项,正式入库培育。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培育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设计实验方案、自主组织实施与管理、分析处理数据、申请专利、发表论文、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导师应发挥指导作用,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项目指导教师要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各学院要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经验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学院申请使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等研究平台,学院应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学院还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四)各学院要组织创新创业训练营等培育指导活动,通过创新创业沙龙、培训讲座、经验分享、实战演练、实地考察、创业诊断等教育教学形式加强对项目的重点培育,为优秀团队的创新创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创造更优良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检查 (一)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各立项项目需向本学院提交《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 (二)各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各立项项目级别进行重新认定,并视情况进行升级、降级、淘汰。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院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三)中期查检结果由各院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 (一)项目结题分两种形式:一是自动结题。校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自动结题,但要提交《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申请表》和相关获奖材料;二是评审结题。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由各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小组”组织创新创业评审专家组审议,将审议结论、结题材料,提交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领导小组对学院项目结题材料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发文确认结题并发放结题证书。 (二)创新创业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资助项目”。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未达到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作撤项处理。项目组成员不得再申请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延期与中止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写《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项目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 (二)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三)对擅自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资助,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项目延伸 (一)每年各学院对优质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并推荐进入创新创业竞赛项目部,由校团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培养,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 (二)对优质的创业实践项目进行推荐,经项目孵化部审核,进入项目孵化园进行创业项目培育。学校对一些质量高、有前景的项目,采取延续支持的办法,做到学生毕业,项目不毕业,并最终实现毕业生(校友)和在校生的协同创新创业,共同成长。 第四章政策激励 第十四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为项目负责人及成员颁发结题证书,并给予创新创业实践必修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等),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免做毕业设计(论文),经教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以结题报告内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提交相关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完成对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后,教学院(部)原则上可以对指导教师计算其它教学工作量,对于推选至创新创业竞赛项目部重点培育的优质项目或推荐至招生就业项目孵化部进行项目培育孵化的优质项目,经竞赛项目部确定立项或项目孵化部予以孵化后,认定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其指导教师依据《长江师范学院教学业绩认定与计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8〕31号)计算教学业绩分。经重点培育后获省(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奖项,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63号)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仅奖励一次。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给予市级创新训练项目6000元、创业训练项目6000元和创业实践项目20000元经费资助;给予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10000元、创业训练项目10000元和创业实践项目50000元元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后,国家级、市级项目前期可以报销研究经费的50%,结题后报销余下的50%。 第十九条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不得用于通讯费、招待费等开支。 第二十条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但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管理和监督,在项目导师指导下进行合理安排使用,报销时需经指导老师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建设培育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8〕63号)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 2021.4.26
附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标准(试行) 1、 创新训练项目
1、 创业训练项目
1、 创业实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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