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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1494 |
长江师范学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落实《长江师范学院本科教育“四个一流”建设计划》,在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中积极作为,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评价目的。通过对专业建设质量的状态数据进行考核,掌握专业办学的实际成效,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找到改进提升的举措,推动学校各专业的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同时,激励各专业进一步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也为学校专业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价原则 1.学校评价与专业自评相结合原则。注重各专业开展自评,通过自评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专业建设质量保障中的主体作用。 2.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原则。既考察专业的人才培养效果,也关注专业在人才培养工作过程中的表现,同时关注专业发展的潜力。 3.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原则。既注重从师资团队、课程建设、条件建设等专业各要素的全面发展情况的评价,同时也关注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的评价。 4.状态评价与促进改进相结合原则。既对专业建设的质量状态做出评价,又对专业建设质量持续改进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第四条 评价范围 已有一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校级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审核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的实施办法、指导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解决专业建设质量评价中的疑难问题等。 第六条 成立院(部)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落实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院(部)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等组成的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院(部)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填报专业建设质量自评报告、专业状态数据和支撑材料等,及时反馈和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的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核对各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指标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专家评审,最终发布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结果。 第三章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评价内容。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质量、课程与教学、合作与实践、师资队伍、保障条件、学科支撑、质量监控。 第九条 评价方法。根据各专业填报的状态数据、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等,计算各指标观测点结果,加总得到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结果(见附件3)。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条 评价周期。专业建设质量全面指标评价每4年开展1次,核心指标评价每年开展1次,春期开展。 第十一条 全面指标评价程序 1.专业自评。院(部)根据《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指标)》,填报评价数据,据实撰写自评报告。新办专业需收集整理必要的自评材料和支撑材料。 2.学校评价。专业自评结束后,学校组成专家组,根据专业建设质量的专项数据、自评材料和支撑材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考查,对专业建设质量作出评价。 3.信息反馈。评估专家组对专业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专业所在学院。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根据评价总体情况,形成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报告,提出改进措施,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4.整改提升。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整改提升工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构建专业建设质量提升的持续改进机制,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核心指标评价程序 1.数据填报。院(部)根据《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核心指标)》,填报评价数据。 2.学校评价。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专业填报的数据,形成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结果。 3.信息反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反馈给各专业。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根据评价总体情况,形成专业建设质量核心数据评价报告。 4.整改提升。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构建专业建设质量提升的持续改进机制,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 根据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结果,按照“文史、理工和艺体”三类进行排名,确定专业名次。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规模、专业扶持、市级/国家级一流专业推荐评选的直接依据,以及专业预警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2.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专业一定的市级/国家级一流专业培育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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