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次数:149

长江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学校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长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长师院发2019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向收费对象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包括经营性活动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收费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财务处授权,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列入《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五条本科生、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继续教育学历生等学费、住宿费收费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初核学费、住宿费标准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实行学分制学费标准的学生,在缴纳学费后,发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转专业、退学、转学、开除等情况,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进行结算。

(三)未实行学分制学费标准的学生,在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未正常毕业离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办结离校手续时间,以月为单位结算学费(每自然月未超过当月14日,该月不计在校时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四)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未正常毕业离校的,由学生处、二级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办结离校手续时间,以月为单位结算住宿费(每自然月未超过当月14日,该月不计在校时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五)学生毕业离校时,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精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研究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载明。

(二)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正常毕业离校,由所在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向财务处提交费用结算申请及依据,财务处负责费用结算。

(三)学费、住宿费收费与退费均使用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校首次免费办理学生证、毕业证、团员证、校徽、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要的证卡;因证卡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办)的,按照《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相关标准执行。(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二)向在校学生提供中文成绩单、中文在籍证明、国家助学金证明、先进个人奖证明、校级等级奖学金证明、优秀毕业证明、校长奖学金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等自助打印等服务性收费,按照《长江师范学院自助打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108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按照《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要求报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收取培训费。

(四)学校医院收费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校外机动车在校园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发改委相关批复文件标准收取。

第四章  代收性收费管理

第九条代收性收费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性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代收性收费按以下标准和方式管理。

(一)按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可为学生代购教材,并按学年预收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按照军训服装采购招标价格代收军训服装费,并及时与中标军训服装提供商结清费用。

(三)学生宿舍超出水电气定额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其中热水价格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四)各二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五)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院长办公会研究。未完成审批流程的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收费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其中教务处负责新增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新增或调整专业学费项目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历生新增或调整学费项目申请,国际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费项目新增或调整专业学费项目申请,学生处负责新增或调整学生公寓收费项目申请。新增或调整服务性收费项目申请应附项目简介、收费必要性、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成本测算、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同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收费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财务处收集汇总各二级单位申请表,初审收费合法性、合理性,分类形成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统计表。

第十三条 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核实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如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学校批准后收费;如需上级部门审批,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学生的各项收费,通过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在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中注明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标准。

第十五条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或授权收取,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收费监督检查,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分别执行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对学校各类收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二级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完整、如实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未能履行相应职责而严重影响收费工作或造成学校收费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费用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二)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收费资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坐支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各类对外培训等活动按相关法规或合同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财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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