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假、销假程序,落细落实常规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长江师范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含预科生)。

第二章  请假规则

第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及节假日离校,必须请假。请假前提条件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病假: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事假:因个人或家庭重大事件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因参加院系及以上特殊重要活动,经活动组织单位证实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四)节日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回家或外出、不在学校住宿而提出的请假。

第四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急病或紧急事故24小时内补假或班干部代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超期未续假者,由此造成的旷课、夜不归寝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离校,还需家长事先与辅导员联系衔接、说明情况。

第六条 请假信息应主动、及时传递给上课教师(集体活动组织者、学生社区管理人员)备案,学生向任课教师请假,还须向辅导员报备。

第七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虚构链接,失信者将按照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严重影响综合素质考核、评先选优、推优入党等。

第八条  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请假离校期间一切安全、法律、经济责任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承担。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上课期间(2学时内)因病、因事、因公临时请假,可直接向任课教师提交请假手续,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

第十一条  请假3天之内,由辅导员核实审批。

第十二条  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请假7天以上由辅导员核实,学工办主任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

第十四条  节日假离校未超过国家法定假期,由辅导员集中审批,逾期则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在学校(院系)组织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专业见习活动期间,带队责任教师履行辅导员职责,按权限审核批假、报备。

第四章  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在校内请假1天,直接通过今日校园“辅导猫”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离校及请假1天以上,须提前向辅导员当面陈述事由或提交凭证,经核实同意后,再通过“辅导猫”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须持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到辅导员处陈情,同时将相关凭证上传“辅导猫”。

事假:行课期间事假从严掌握,确有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公假:须持相关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节日假:离校前在“辅导猫”中如实登记假期去向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假满未归,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辅导员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特别提示

(一)请假期间必须确保信息畅通,与家长和辅导员保持联系。

(二)请假离校或请假1天以上需向辅导员当面请假,情况紧急无法当面请假者,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在征得辅导员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三)请假时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应按连续天数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及时通过“辅导猫”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满未及时返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无故不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课,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国际留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由国际学院根据本制度精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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