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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8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就业有实力、创业有能力、发展有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引领成长,激励成才”的原则,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测评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2-7学期,每学期开学对学生上一学期综合表现进行测评,毕业班在第7学期开设有课程的,第8学期可参照非毕业年级综合测评办法计算,未开设课程的,第8学期进行毕业总评。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础性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身体心理等方面一般性素质进行考核;发展性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素质进行考量。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性素质测评得分占80%,发展性素质测评得分占20%,其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基础性素质得分×80%+发展性素质得分×20%。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毕业鉴定、就业推荐等重要依据,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章 基础性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础性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心理等三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占25%,学业成绩60%,身体心理15%。 第八条 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遵纪守法、社会公德、集体观念、行为规范、宿舍文明、公益劳动等七个方面情况,各项分值分别为4、4、4、4、3、3、3分,总分25分,各二级学院制定细则进行具体操作。 思想品德测评七项内容中任何一项者为0 分,或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低于15分者,当学年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测评为0分: 1.言论或行为违背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2.违犯政治纪律,参与邪教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罢课、集会等活动,组织或参与网贷并产生严重后果,制造或传播谣言; 3.被公、检、法等机关拘留收审、起诉、判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测评为1-14分: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2.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盗用他人成果等其他不诚信的; 3.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况。 第九条 学业成绩测评分根据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计算公式如下: 学业成绩测评分=【∑(课程实际成绩×课程学分)/∑(修读课程学分)】×60% 课程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对非百分制的成绩,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补考、重修课程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缓考课程按缓考后成绩计。课程有补考者,当学年度不得参加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核学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其中身体素质测评主要考核学生的体能素质、体育锻炼等情况,心理素质主要考核学生的意志品质、人生态度、人际关系等情况。学生体能素质按《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5、4、3、2分(一二年级学生体育课成绩计入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根据学生课外锻炼情况进行加减分,最高分为5分,其中开展校园阳光健身跑的年级,学期内学生的有效跑步次数按以下标准记入个人该学期课外锻炼成绩:18次及以上为优秀、16次及以上为良好、14次及以上为中等、12次及以上为及格、12次以下为不及格,分别计5、4、3、2、1分;心理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按5分、4分、3分、2分进行评定。 第三章 发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主要包括科技学术与创新、社会实践、文体艺术、社会工作、荣誉表彰、专业资格、其它等七方面内容。发展性素质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方式计分,分项累加,不设上限,如超出100分时,在同一评选范围按前3-5名平均分值进行等比折算。 第十二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加分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 1.学科竞赛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说明: (1)竞赛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2)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4)以上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 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未获得名次者可适当加分。 (5) 设有特等奖的竞赛活动,特等奖的加分可在相应级别一等奖分值基础上酌情加分。 2.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参加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加分标准执行。 3.学术论文文章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属长江师范学院的学术论文(含3000 字以上调查报告),一般刊物第一作者加10分,核心刊物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第一作者在以下期刊发表文章,除执行上述原则外,每篇论文另外多加分值为,SCI 一区60 分,SCI 二区50 分,SCI 三区30 分,SCI 四区、SSCI、A&HCI(期刊)、EI(期刊)20 分。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在论文加分基础上,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累积加分。 (3)在各类公开媒体上发表非学术类文章,并经组织认可的,每篇文章按以下标准加分,但是校级、院级写作加分最多分别为10 分、5 分。
4.科研成果(科研课题)加分 知识产权属长江师范学院的科研成果(科研课题),获国家、省市、学校立项,在立项和结题学期项目负责人分别加30、20、10分,成员酌情加分。项目若参加评比获奖,加分参照学科竞赛的标准执行。 5.发明专利加分
6.创业实践加分
(二)社会实践 1.积极参加“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加5分;其他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加1 分。 2.寒假和暑假期间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分别累积加分,但是一个假期内参加不同级别、不同团队、不同形式的活动原则上按最高分计,不累积加分。 (三)文体艺术(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和各类文体艺术竞赛等) 加分标准如下:
说明: 1.文体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未获得名次者按优秀奖加分,文体艺术类非竞赛活动,主力队员和主要组织者按二等奖加分,其余人员可酌情按三等奖或优秀奖加分。 2.参加文体艺术类竞赛活动个人项目者和团体项目主力队员按竞赛获奖加分,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竞赛和非竞赛活动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4.设有特等奖的竞赛活动,特等奖的加分可在相应级别一等奖分值基础上酌情加分。 (四)社会工作 担任校、院学生组织和班级的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说明: 1.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学期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未满一学期的加分减半。在学年末必须进行学生干部的任期考核,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各学院应该严格按照名额和程序操作,未经考核的学生干部不得加分。一人同时担任多个学生干部,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2.校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青年志愿者服务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学工新媒体中心、学生心理健康互助中心、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等为校级学生组织,其学生干部按照对应类别进行加分。 3.表中未提及的学生干部,需到校团委、学生处进行备案,以备案认定级别为准。 (五)荣誉表彰 个人及集体获得各级各类荣誉或事迹受到各级通报表扬的,个人、集体成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说明: 1.个人或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等级的表彰,以该荣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个人或集体若因同一原因,同时获得先进称号和标兵称号,按标兵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3.为集体荣誉的获得做出主要贡献的负责人,视荣誉等级可酌情另加2—8分。 4.“十佳百优”班级评选、“十百千”文明寝室评选,其中评出的“十佳”称号视为标兵称号。 (六)专业资格 非专业学生CET4 考试合格、获计算机二级者加20 分,CET6 考试合格、计算机三级者分别加30 分;加分只计同一年度最高得分,如果以后几年未取得更高等级,则第二年、第三年得分分别按60%、30%计算;专业特色比较强的各种考级证书,如外语专业等级、中高级口译证、程序员证、会计证、报关员证、动画师证、普通话等级证等,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参照计算机二、三级,英语四、六级的计分标准进行评分。 (七)其它加分 学生特殊表现(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产生一定积极的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荣誉等,视情况给予加分,最高不超过50 分;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专题培训学习,考核合格,视情况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毕业总评 第十三条 毕业总评主要考核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毕业实习、职业发展等情况,学生和各二级学院依据毕业总评情况,分别作出自我鉴定和毕业鉴定。 第十四条 毕业总评总分100分,其中在校综合表现60%、毕业实习10%、职业发展30%。在校综合表现测评分为学生前6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毕业实习测评分主要依据学生毕业实习成绩和表现;职业发展测评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加分细则,鼓励学生考研、就业、自主创业、应征入伍、国外留学等。 第十五条 毕业总评成绩计算办法为:毕业总评成绩=前6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60%+毕业实习成绩×10%+职业发展加分×30%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组织领导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奖学金申报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数据库。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指派专人任组长,由学院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组成。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评定和审批、复查、公示等。 第十八条 各班由班干部以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测评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所在班级的同学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议、统计、复查评定和审核。 第十九条 测评程序:个人总结——班级测评——二级学院审核——学校终审。 1.个人总结。学生根据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二级指标内容进行总结汇报,并根据相关细则提供加分减分证明,无证明的不予以加分。 2.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依据二级学院测评实施细则对班级学生进行评分并班内公示,并将测评结果报二级学院测评领导小组。 3.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学院公示、存档,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数据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校终审。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的测评数据进行终审。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过程化记录学生各学期在考试过级、荣誉获奖、学科竞赛、遵章守纪等方面的表现,并加强信息审核、确认,为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提供精准依据,发挥学生评价的育人导向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院学生的测评方案和细则,但是相应比例不能调整,文本需在正式测评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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