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07

为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榜样,表彰先进,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科应届毕业生中开展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指标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各二级学院毕业学生人数的15%推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在近两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勤奋,总评学习成绩优良,自进入大三以来无任何补考(重修)科目(包括考试和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达到毕业及授位条件;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平较高;

4.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到基层一线、偏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优先。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   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向所在学院递交《长江师范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审批表》及获奖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推荐。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条件及相关获奖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评优比例,拟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无误后将相关材料交至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处复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员进行复审,拟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4.学校批准发文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把握相关环节时间节点,有序推动工作。

2.严格评选标准。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要严格评选标准,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宁缺勿滥,要坚决杜绝评优、推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加强宣传教育。各二级学院要以评优为契机,对毕业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中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其对学风、校风建设的促进作用和对在校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4.严肃工作纪律。评优评先是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校师生应高度重视,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违背原则,否则将严肃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5.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在毕业前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五、表彰和奖励

经审查批准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毕业典礼时给予表彰。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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