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1503

长江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直辖市)发展战略规划和科研计划布局与设置的、面向高等学校公开竞争申报的、由财政科研发展资金资助的专项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权责一致、联动监管、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权责。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检、外拨经费审批、结项、资金清算等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使用档案;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监督权责。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核定、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项目经费预算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负责对照有关政府部门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负责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直接监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权责。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经费使用权,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经费配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按到账经费(扣除协作经费)1:1配套,人文社科类最高25万元,自然科学类最高35万元。给予配套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部基地和人才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社科规划项目。

第九条 配套经费分两次下达,经费到账后第一次配套50%,项目按时结项且为优良的第二次配套50%,项目按时结项且为合格的、未按时结项且为优良的第二次配套40%,未按时结项的其他情况第二次不再配套经费并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无结项等级结论的视为优良。

第十条 给予配套经费的项目如变更依托单位,应按成果完成率扣除或退回配套经费;转入我校的国家级项目,依据批文按到账经费配套。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及其它到达学校账户的自筹经费。经费支出预算优先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以及合同书中的预算执行。如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以及合同书均未明确支出经费预算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表,作为建账和支出依据。项目实施有合作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合作单位责任和约定外拨经费额度的证明文本,并在预算中列出外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调整经费预算,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如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以及合同书均未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支出范围包括:资料费、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学术交流费、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力资源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管理费、其他等。

1.资料费:指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文件档案用品购置费等。

2.材料费:指消耗的各种实验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指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数据购买等费用。报销时应当附情况说明。

4.学术交流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差旅费指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调研需要向所在基层单位提供调研计划,参加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会议费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设备费:指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设备仅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等项目实施必需的小型设备,应积极主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

6.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校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7.人力资源费:指项目实施中必须支出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鉴定、评审等费用。市级科研项目的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费)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国家级和其它部级项目按相应政策文件规定额度核定,未规定的,优先执行项目任务书及合同书中的预算比例。其它情况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费)的30%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9.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0.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管理规定,在编制预算时应事先重点列示。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消耗费和项目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优先按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以及合同书的规定和预算支出。未规定或未预算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

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对于国家及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管理费在间接费用中列支。其它项目的管理费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到校经费的5%提取(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其中学校提取2.5%,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提取2.5%。如项目负责人是被认定的科研团队成员,其所在基层单2.5%的管理费列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团队账户。

2.消耗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费、水电费、科研用房等资源占用费等。消耗费的70%由项目组据实列支,30%由科技处作为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的补偿支出。

3.项目组绩效: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有绩效预算的项目,按经费到账情况和预算额度计提绩效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使用绩效支出总额的40%,项目按时结项且为优良的一次性发放剩余绩效,项目按时结项且为合格的、未按时结项且为优良的发放剩余绩效的50%,未按时结项的其他情况不再发放剩余绩效。无结项等级结论的视为优良。绩效支出发放程序为: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组绩效考核情况(绩效考核表)提出绩效发放清单(包括按实际贡献确定的人员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下达学校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并将立项与配套清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项目经费到账且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经费预算表及优先预算规定文本后为项目建立专项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转拨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必须按经费预算所列额度执行,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转拨申请表、协议、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拨手续。不得以合作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支出。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经费的报销须目负责人签字,1万元以下的须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须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校长审批。

第六章 项目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并完成成果登记的,结余经费原则上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或转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项目,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列绩效预算的,可按本办法绩效预算规定作为绩效支出。其中,项目按时结项且为优良的全额使用结余经费;项目按时结项且为合格的、未按时结项且为优良的使用结余经费的80%,另外20%纳入管理费建账;未通过验收且被终止实施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无结项等级结论的视为优良。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经费决算表”,学校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应结合项目经费预算表、决算表以及实际开支明细账开展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编制虚假预算、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费用途、使用虚假票据、伪造劳务费以及其它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09160号)及其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学校其他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单位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级单位文件规定